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开通交通安全群众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处理群众对交通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投诉举报,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严重违章行为,经查证处理后,对投诉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告:
(一)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一次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领导、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车辆所有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的,对事故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迅速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监察等部门参加。
调查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行政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调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等部门组织调查。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事故,可以委托市一级调查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