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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车辆所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改本单位安全隐患,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交通安全工作和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部署交通事故防范工作。会议研究的问题和作出的决定应形成纪要。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对各地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即时进行通报;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开展交通安全创建活动,把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组织考核评比和检查验收。
  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各地交通安全水平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价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车辆制造、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员考核发证、营运证发放、营运资质审核、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
  对未经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个人违法参与交通活动的,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整改或处理。整改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作为检查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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