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机动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对机动车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车辆。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机部门接受公安部门的委托,负责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城市、县城专营运输的拖拉机除外)、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及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发证和道路行驶牌证核发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宣传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单位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中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内容。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工作。
医疗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
第十九条 经营性收费的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定期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设置标志,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