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乡镇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组织落实乡镇公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负责乡镇道路建设和养护;组织开展对公路沿线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对涉及本乡镇居民的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点段的整治。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特点,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制定落实预防事故措施,向政府报告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依法查处交通违章,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重点地区、重点路段。
第九条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进行公路、桥梁监测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及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公路完好。
负责公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场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依法查处营运企业(车主)、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输违章行为。
第十条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及省市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的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及其产品,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