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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江苏省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11号 2003年11月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制定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 二00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和车辆所有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以及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实施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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