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由各市根据全国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创建省级生态村的基本条件是:创建工作有工作制度和年度计划;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庄生态良好,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群众环保意识较强,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生态村创建活动。
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的创建,由各市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省环保厅组织考核,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并命名。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每两年对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三、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
(一)到2007年,全省60%左右的县(市、区)建成全国生态示范区;到2010年,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
(二)到2007年,每个省辖市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其中被命名为全国生态示范区的县(市、区)至少建成2个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5个省级生态村。到2010年,每个县(市、区)建成3个以上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0个以上省级生态村。
四、创建活动工作要点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创建活动涉及到众多方面,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创建工作协调机构,努力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密切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创建活动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创建生态农业试点县、文明小城镇示范点、卫生城镇(村)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
(二)综合决策,科学规划。要科学编制创建规划,按照“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开展创建活动。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统筹兼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努力实现城乡环境整体优化;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建设(生态环境)的方针,防止出现边建设、边破坏的现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求真务实,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整体推进,做到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三项创建活动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每个生态示范区要有若干个环境优美乡镇,每个环境优美乡镇要有若干个生态村,促进三项创建活动的有机融合、整体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