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
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09号 2003年10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
(省环保厅 二00三年九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省建设,更好地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拟在全省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是指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以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实行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各项事业,促进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省人多地少,资源相对贫乏,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压力较大。目前,一些地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较重,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威胁和影响着可持续发展、小康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让城乡居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必须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建设生态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贡献。
二、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
(二)环境优美乡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3个层次。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基本条件是:对创建工作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守则(试行)》,编制实施乡镇环境规划;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