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
 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09号 2003年10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意见
            (省环保厅 二00三年九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省建设,更好地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拟在全省开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是指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以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实行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各项事业,促进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省人多地少,资源相对贫乏,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压力较大。目前,一些地区工业、农业、生活污染较重,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威胁和影响着可持续发展、小康建设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让城乡居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必须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建设生态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作出贡献。
  二、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
  (一)生态示范区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
  (二)环境优美乡镇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3个层次。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
  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基本条件是:对创建工作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守则(试行)》,编制实施乡镇环境规划;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比较满意。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