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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严格规范代收费的行为。中小学校除按国家规定可以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守学生自愿的原则,按照“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中小学校不得以组织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和“超长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包括学校及教师以任何形式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不准以“勤工俭学”的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或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六)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划片要科学合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办学的学校,严格执行“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的要求。凡不符合“四独立”办学要求的,要停止招生或者改按公办学校标准收费。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独立学院,变相高收费,不得借独立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不得假借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治理力度
  (一)建立健全专项治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治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督促整改,对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其职责分工如下:
  政府纠风部门:组织协调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影响严重的事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不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门:负责有关教育招生收费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的贯彻执行,规范学校的招生收费行为,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监管,与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发布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深入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一费制”收费制度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对学校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扩大范围的收费行为和违反“一费制、“三限”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做好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健全和强化“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年度审验稽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学校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含中小学实验教材)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教育乱收费举报制度,认真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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