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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3]23号 2003年9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一)认真落实“省立项目、省定标准”的规定。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坚决取消。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立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
  (二)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冀教财〔2002〕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实行范围和突破“一费制”最高限额,下浮不限。
  (三)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公办高中收取“择校生”择校费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办字〔2003〕71号)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限定金额以外的择校费用。各地公办高中现行收费标准(去年招收择校生的收费标准)超过此次省定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立即降下来;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择校生收费最高限价的,要维持原来标准不得提高;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财〔2003〕39号)规定,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
  (四)稳定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现行收费政策。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收费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定项目和标准。高等学校招收的专接本学生、体育艺术特长生、预科生、定向生以及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的学生,其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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