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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保障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调整解决。
  (三)宣传保障
  正确把握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科学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大众传媒的宣传优势,利用咨询热线、板报、宣传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积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心理咨询、心理援助等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公众对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可控制的认识水平,解疑释惑,消除恐慌心理,克服麻痹思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七、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1、督查管理
  根据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化原则,实施分级督查。
  (1)省级主要负责本级各部门和设区市政府防治工作的督查;
  (2)各设区市负责本级各部门和县(市、区)级政府防治工作的督查;
  (3)各县(市、区)负责本级各部门和基层防治工作的督查。
  2、督查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
  (1)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2)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
  (3)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3、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由被督查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实地检查。对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疫情报告网络、报告速度和质量,以及留验站、交通检疫站、物资储备情况等,根据有关要求和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3)现场询问。所有防治非典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本工作岗位的法律和技术要求,通过督查发现不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4)现场模拟考核考试。督查人员由发现病人、重点是发热门诊就诊开始,对被检查单位实际操作全过程进行模拟检查,对相关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实际防护等知识考试。
  4、督查工作责任制
  (1)实行督查责任制。明确督查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把督查工作的地域和具体单位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并明确督查责任单位和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保持工作连续性。
  (2)实行督查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计划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要追究责任。
  (3)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其中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5、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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