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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6、注重效益,降低成本。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疫情等实际情况,注重实效制定防控措施,努力降低防控成本。
  二、监测与预警
  (一)责任主体
  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非典型肺炎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监测点,指导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及时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疫情动态;对辖区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分析,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二)疫情监测报告
  认真执行卫生部下发的《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期完成疫情监测报告和疫情直报网络建设,确保疫情报告及时、准确,网络通畅。
  1、五级疫情监测网。巩固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五级疫情监测报告网。村(居委会)疫情报告员收集本村(居委会)可疑患者情况,向乡镇(街道)卫生院防保站(科)报告,防保站(科)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向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复核。
  2、疫情报告。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作为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点。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报告疫情。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必须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电话报告当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登录“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对辖区内疫情报告情况进行复核和实时监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或通过网络获悉辖区内疫情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旦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启动预警的设区市、县(市、区)执行疫情零报日报制度,并以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为主,必要时实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政府三线监控。
  要严格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漏报、缓报、瞒报疫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病例诊断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省内首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报告后,于12小时内派出省专家组进行判定;怀疑为临床诊断病例的,省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国家卫生部,并请卫生部派国家专家组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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