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道路收费站点及其收费权转让的审批。道路收费站点的设置、撤并、迁移和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转让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交通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权,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备交通部。
(四)严格通行费专项预算管理。通行费收入按照《
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采取由设区市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还贷的,应取消县(市、区)级通行费财政专户,改由设区市财政在各县(市、区)设立市级通行费财政专户。要重新核定收费站点人员编制和管理费用,收支预算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报省财政、交通、物价部门备案。
(五)制定全省统一的普通公路通行费会计核算办法。根据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结合我省普通公路通行费财务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通行费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全省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处理方法。
(六)全省所有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统一使用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站站名牌、收费许可证、收费工作证、收费票证,公告审批机关、收费用途、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要严格依法收费、文明收费,严禁公路“三乱”行为。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工作。
(一)清理整顿收费站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市、县(区)和相关的省直单位要负责做好各自管辖收费站涉及的撤并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各种不同情况,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可以从通行费收费资金中适当安排必要经费,专项用于富余人员的安置。
(三)凡有条件的单位,在今后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从分流人员中择优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