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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我省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严格道路收费站点及其收费权转让的审批。道路收费站点的设置、撤并、迁移和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必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转让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交通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费权,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备交通部。
  (四)严格通行费专项预算管理。通行费收入按照《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采取由设区市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还贷的,应取消县(市、区)级通行费财政专户,改由设区市财政在各县(市、区)设立市级通行费财政专户。要重新核定收费站点人员编制和管理费用,收支预算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报省财政、交通、物价部门备案。
  (五)制定全省统一的普通公路通行费会计核算办法。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结合我省普通公路通行费财务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通行费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全省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处理方法。
  (六)全省所有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统一使用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站站名牌、收费许可证、收费工作证、收费票证,公告审批机关、收费用途、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要严格依法收费、文明收费,严禁公路“三乱”行为。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道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实施工作。
  (一)清理整顿收费站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精心组织,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市、县(区)和相关的省直单位要负责做好各自管辖收费站涉及的撤并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各种不同情况,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可以从通行费收费资金中适当安排必要经费,专项用于富余人员的安置。
  (三)凡有条件的单位,在今后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从分流人员中择优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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