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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4、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闲置土地处置协议》。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5、《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履行。
  收回闲置土地、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应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但在1999年1月1日以前批准用地的,由设区市政府、县(市)政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地权限批准。闲置土地被依法无偿或协议收回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闲置土地处置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证书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处置闲置土地所得款项的清偿办法
  (一)处置依法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依次清偿支付后,有余款的,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1、支付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委托评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项工作费用。
  2、原土地使用者未支付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未缴清的土地出让金。
  3、闲置划拨土地重新处置后所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闲置土地依法设定抵押的,支付1、2、3项费用后的余款,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二)对拟协议收回的闲置土地给予补偿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如实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和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明细帐,经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确定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闲置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闲置费的金额,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费,专项用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中的有关费用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领导,把清理闲置土地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制订工作计划,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完成。
  (二)各级要成立国土资源、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属于闲置土地的要逐宗登记造册,拟订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每宗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现状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绘制分布图,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检查制度,监督跟踪闲置土地利用情况。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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