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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1、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2、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则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相关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闲置土地重新处置后产生增值的分配办法等事项进行约定。待闲置土地收回并重新处置后,依照协议约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闲置土地按原用途重新出让,所得收入扣除原土地使用者应支付的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费用)、有关税费和原土地使用者实际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后,如有产生增值,可按不高于增值额20%的比例将增值收益分配给原土地使用者。因规划用途改变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用于绿化、公建等非营利性事业,免缴土地闲置费,造成土地中止开发情形排除后继续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按原规定的期限顺延。
  4、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置换用地。
  (三)闲置土地的原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的,收回后原则上应按原用途出让,并享受省政府有关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公正、公开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合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
  (一)对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
  1、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2、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3、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4、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采取无偿收回之外的其它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依次办理:
  1、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2、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将闲置土地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内容包括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处置方式、补偿方式、处置期限等),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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