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为福建省
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3]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为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为福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工作意见
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支持和鼓励我省有竞争力的各类型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着力解决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货物出关、人员出国、资金出境等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投资服务。根据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商合函〔2003〕97号)以及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函〔2003〕126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进一步简化境外企业或机构的核准手续:
(一)企业在非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类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商务部备案,并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代为发放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上报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经贸管理部门意见,地方经贸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厅局或控股公司出具意见。
(三)申报设立境外企业(机构)所需材料缩减为4项,即:申请报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境外企业合同章程(代表处报境外机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缩小热点国家和地区的范围。热点国家和地区名单调整为: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和港澳地区。企业在上述热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仍由商务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