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4]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富民强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忠于职守,服从政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及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