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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

  (四)依法查处或者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贩卖走私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吸毒人员、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二)做好各种传染性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检查、预防和治疗工作;
  (三)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和监督,取缔非法行医,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四)严格管理麻醉品和精神药品,依法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和化妆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其销售者和制造者。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和房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整体规划;
  (二)将安全防范设施纳入建筑设计标准,并严格监督实施;
  (三)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居民小区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公路、铁路、水路、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
  (二)加强交通运输管理,预防交通运输事故;
  (三)预防交通工具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打击抢劫、盗窃财物和运输物资,以及破坏交通运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九条 通信部门和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通信要害部位、网络、线路的安全;
  (二)预防通信业务事故,防止发生窃密泄密事件;
  (三)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破坏通信设施和通信线路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二)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制度和设施,落实内部安全防控措施;
  (三)拓展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保险领域,不断增强全社会抗风险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十一条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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