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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4)

  (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二)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和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健全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三)重点整治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
  (五)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预防违法犯罪;
  (六)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和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七)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规定;
  (八)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和帮助其就业或者再就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基层群众治安组织所需经费,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社会捐助以及按照自愿、受益的原则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资等形式解决,所筹资金定向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和区、县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指导、协调、推动、检查本地区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决定奖惩事项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市和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第九条 街道、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检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定期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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