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1日)修正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
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
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