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00四年一月二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四川各民族、各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市(州)、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管理工作机制。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的机构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并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