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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促进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化解和疏导民间纠纷。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根据青少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违法犯罪教育;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治理。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防止宣扬反动、暴力、恐怖、淫秽、迷信、邪教等内容的有害读物、有害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对青少年的侵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加强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区域的治安管理,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监狱应当做好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劳动教养机构应当做好劳动教养人员的挽救、教育工作,并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创造条件。
  公安、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就业和帮教工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尤其是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居民、村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对群众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组织居民、村民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做好所在地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外来人员的申报登记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和居民、村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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