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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善发展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2)没有按要求悬挂营业执照的;
  (3)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3个月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30天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5)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牌匾中或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或者增加字样,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和无不良文化的,对其他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6)除须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外,经营者发布宣传自己经营产品的店堂广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的;
  (7)其他轻微违规违章行为。
  (三十三)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使用扣留、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说明有关依据,违法事实,在法定期限内解除。
  (三十四)坚持“凡假必打,凡乱必规”的指导原则,按照“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市场环境。
  七、规范执法行为,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
  (三十五)加快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快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制度建设,完善市场规则,建立完善的监管执法、规范管理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实施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三十六)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实行准入平等、监管平等、服务平等。
  (三十七)切实端正行风。强化教育,健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自律守则》,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保证把人民的意志落到实处。
  (三十八)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公布西藏自治区、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及时查处举报案件,采取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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