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突破35%,但最高不得超过5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部分,经全体出资人确认,不再进行评估。
(十七)放宽集团公司登记条件。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降低到1000万元,子公司可减少到3个,总资本可降低到2000万元。
(十八)放宽中介机构登记注册条件。有3名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的即可注册相应的中介机构。
(十九)减免费用。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注册登记费由1‰降为0.5‰;注册资本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由0.5‰降为0.3‰;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取消向企业收取工商管理费。
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二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出售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改制、改组。支持国有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累计可突破净资产的50%,但不得超过60%。
(二十一)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字号。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字号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字号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字号,保留期限为2年。
(二十二)放宽改制企业前置审批审查。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三)积极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债转股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原企业净资产加上双方认定的转为股权的债权部分之和核定。工商部门免收登记、变更费。
(二十四)大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积极支持国外(地区)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类型企业的股权,其收购股权后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作为股东与外商合作、合资在藏兴办企业。对国外(地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经审批后均可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