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放宽企业名称管理。各地、市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其名称中冠“西藏”字样:
以驰名商标、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国家级、西藏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控股、参股,只要该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即可使用该企业字号,并允许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
(十三)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经营3个以上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等字词。
(十四)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审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申请登记时只提交产权证明即可;无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只有使用权的,只提交使用权证明即可。租用房屋的,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即可,其中租用宾馆、旅馆、商场、办公楼、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的,只提供租赁协议。
(十五)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品种外,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在企业章程中做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企业申请予以核定,不再按主营、兼营方式核定经营范围。对国家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品种,可按具体品种核定。允许分公司经营范围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可由分公司办理,并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十六)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凡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达到以下注册资本额的予以注册。以生产经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和综合性广告公司均降低为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降低为8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降低为6万元。企业申请注册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100万元以上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40%即可注册,第2年到位40%,第3年全部到位;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首次到位注册资本的30%即可注册,第2年到位50%,第3年全部到位。对超过3年注册资本未按规定全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本数额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