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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善发展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度,简化注册程序,方便投资者。
  (六)简化企业设立程序。除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外,其他企业设立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免于实地勘查,可在发照后结合新办企业复查一并进行;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一般性材料一时不齐备,申请人提出信用担保或承诺的,可以先办照,再补办有关材料;对重点项目特别是援藏项目,申办企业凭项目拟定书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即可先发营业执照,所需手续在3个月内补齐;对区外企业整体迁移到西藏自治区注册的,注册资本不再进行评估、验资。
  对注册资本在8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及注销由处(科)长审批。非法人企业在注册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七)简化设立分支机构核准程序。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法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凭有效期内的前置审批和营业执照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对企业所属的仓库、车间,只要不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论与注册住所是否在同一地址,都不需办理分支机构。
  除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处外,区外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作为分支机构登记。
  (八)简化名称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名称、住所、经营期限、无需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中直企业除外)等一般事项的变更登记由处(科)长审批。
  (九)减少年检申报材料,延长年检时间。除“三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有问题企业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年度检验,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延长至6月30日。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投资创业
  (十)充分尊重投资者自主选择权。投资者无论选择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积极为其办理注册。
  (十一)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发展西藏自治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参与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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