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加速培育技术产权市场,积极探索交易制度创新。加快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为创业资本退出提供渠道。经认定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办理交易见证的项目,工商股权变更时不再办理公证手续。
38、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效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及时审批。除市直属管理的高新区、保税区、大工业区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市科技局负责外,其余根据属地原则委托区科技局受理并初审,报市科技局审定。
3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高新技术尤其是软件产业发展。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择优购买本国、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本地产品,特别是政府的信息化工程要优先采用本国、本地企业的软件系统。
40、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对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确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分工联系企业,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41、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科技立法步伐,完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法规体系。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每年发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42、弘扬创新文化,培育创业环境。倡导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形成海纳百川、人才荟萃的创业热土。发挥企业家组织、学会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营造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
八、加大政府对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投入
43、整合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整合现有的市科技三项费用、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等政府资金为市科技发展资金,用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市场化,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依照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