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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清理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防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努力创造公平的土地市场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清理土地隐形市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就是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变相隐蔽形式出租、转让等非法交易行为进行清理。
  (一)凡用地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需将房产恢复原状,土地恢复原规定的用途。
  (二)凡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性质,但因城市建设需要,近期将实施拆迁改造的, 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 可参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的规定,由国有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按租赁期限为一年的租金标准缴纳土地收益。
  国有土地租赁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应按首次租赁的程序和方式重新办理手续。
  (三)凡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性质,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项目,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指标进行地价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 或在土地出让期限内,按年度等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四)凡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原规定用途的,必须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补缴政府土地收益差额。
  (五)对于以安置本企业职工为目的,在本企业用地范围内销售本企业产品而改变土地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交土地收益。
  (六)对于按上述五种方式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手续的用地项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核发土地使用证时,注明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证每年必须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年检手续。如需办理土地使用证抵押登记、进行土地使用权处置,或司法处置裁定前,必须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
  二、清理工作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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