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各地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整顿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对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占地面积较小,有项目进区只是用地手续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报批手续,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各市、县(区)不得将土地出让权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部门、乡镇或其他组织。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不得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集中。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都要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六)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市县(区)自查、部门配合、自治区逐个检查,自下而上进行的方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清理整顿开发区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主动纠正和处理。各市、县(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经贸委、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联合督查组,制定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进行督查和指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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