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62号 2003年8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认真清理和规范我区各类开发区,全面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建立依法、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和规范各类开发区
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区各地兴建了一批有特色、有活力的开发区,不仅盘活了土地资源,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而且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这些开发区已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对外开放的窗口。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开发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依法报批建设用地,开发区用地也基本纳入了市县集中统一供地,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开发区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在用地管理上,也存在未批先建问题,在土地出让上,个别地方没有处理好土地价格与引资的关系,低价供应土地,损害了农民和国家的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和内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