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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在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中,要把煤矿作为重点。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地区和企业,要进行重点整治。要着重检查各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特别要检查防治瓦斯的措施是否落实。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五、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确保完成评估任务。我区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要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尽快提交评估申请,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评估,确保年底前完成全部矿井的评估工作。要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相结合,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各煤矿企业要及时整改,通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六、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认真组织开展对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煤矿企业的集中监察。要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治理,在超前预防上下功夫。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明察暗访,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矿井、行政罚款等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都要通报给市县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七、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凡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或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自治区政府令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生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置若罔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及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也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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