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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落实“四项制度”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流于形式。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效果。今年,要在原有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将农业税和附加、“一事一议”筹资、农村“两工”、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公开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公开范围是全区所有乡镇和行政村,有条件的市县可扩展到自然村。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示程序,对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没有公示或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的监督检查。2003年秋季开学,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费制”。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对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一费制”的单位和学校,要严肃查处。
  (三)把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落到实处,自治区明文规定,川区每个行政村每年订阅报刊费用不得超过400元,山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不得超过两份,限额内经费要优先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尤其在年底报刊集中征订期,要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凡是违反规定,超过自治区规定征订限额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的《实施细则》,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案(事)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施《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五、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当前,要把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和“四项制度”是否落实,专项治理是否取得实效,农业税及其附加、“一事一议”征收和收取是否合法,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是否强行搞“以资代劳”,农民负担是否真正减轻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要做到深入具体,实行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检查和处理相结合,提高检查效果,近期要将农民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找准突出问题,确定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彻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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