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在2001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自治区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现行的全区性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进一步清理和审核。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涉及农民负担收费的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对象范围和文件依据等,逐项登记造册,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并将结果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各地在清理审核过程中要严把政策界限,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审核工作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凡是没有列入清理登记范围的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作无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所有清理工作要在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今年,各地、各部门一律不许出台新的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当前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用水、用电、农机管理和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报刊订阅过程中的摊派行为;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等。
(一)对农村用电、用水等生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的专项治理,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不得估算或平摊水费,更不得提前预收水费。对受黄河缺水影响用水减少的地区,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严肃查处农业供水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做到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不按核定电价标准和在抄表到户电量以外加收电费的行为。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按自治区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搭车收取其它费用。已经完成改造的地区,必须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三是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清理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农机经营性服务的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