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51号 2003年7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纠风办、财政厅、计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自治区教育厅 2003年7月)
200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及要求,以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基本实现了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我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狠抓政策落实,强化监督管理,努力使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涉及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减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当前要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全面落实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完善配套政策,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继续加强督查指导,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真正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各地要对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复查,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严禁多征、重征和摊派税款,严禁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畜,严禁利用税收强制措施收取其它费用,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直接收取税款,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要切实做好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工作。尤其对受灾严重和生活困难的农户,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税收。对因执行减免政策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农户。
二、认真做好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