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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43号 2003年7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和行政机构调整变化等诸多因素,我区一些部门和市县出现了竞相新建、扩建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照搬典型建筑式样等现象。对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次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切实纠正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从严控制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培训中心项目的建设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现象。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培训中心项目选址要根据行政办公的特点和要求,选择相对安静、交通方便的区域,合理规划建设。要把城市中心区、土地利用价值高的地段留作商业用地。要坚决破除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中滋生的封建迷信思想。
  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是一个城市的重要景观建筑。各地各部门要十分重视建筑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水平。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设计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历史、文化特点,研究制定灵活多样、风格突出、体现地方风貌的方案。同时,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不宜照搬照抄其他地方典型建筑的样式,避免形成形式单一、面貌雷同的固定模式。今后,各市、县(区)拟建行政办公用房设计审查时,自治区规划评审委员会要派员参加。
  三、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通过立项审批、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行政机关办公用房。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律实行设计和施工对外招投标。要加强工程建筑的监理,确保项目质量。加强建设费用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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