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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司法
 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38号 2003年7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
            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快建立我区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体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91号)精神,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工作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二、自2003年6月起,我区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必须到自治区司法厅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
  三、司法医学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等部门关于对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3]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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