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一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二)因特殊原因需引进土壤或栽培介质,引进单位或其代理人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三)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按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四)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若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及数量、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变更进境口岸或者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时,均需要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属于转关到宁夏的货物,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并向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输入种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单位,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它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三、企事业单位及其代理人,要在贸易合同或双边协议中明确进口检疫要求;输入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时,上述单位应配合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好在境外的预检疫工作,以降低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
四、用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作为包装物或铺垫材料时,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上述货物转关至宁夏境内的,应向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检验检疫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报检货物实施检疫。
五、输入用做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的废旧物资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贸易合同中明确不得在废旧物资及其包装内携带污物、废水、泥土和其它有害媒介,并在过境口岸或宁夏境内经卫生除害处理后方可通关。
六、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认真实施检验检疫,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