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等三部门《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宁夏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37号 2003年7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银川海关提出的《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宁夏的意见》(宁检办[2003]59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宁夏的意见
(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质量技术监督局、
银川海关 2003年6月5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口数量不断上升,在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外来有害生物(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下同)传入的风险增大。
近年来,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频率越来越高,严重地威胁农、林、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此,国务院转发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危险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有效机制,质检、农业、林业,环保、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严格执法,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要以预防为主,重视境外有害生物发生、流行情况,强化领导、专家、学者结合的风险分析机制,及时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意见,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以及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境外预检工作、入境检疫和进境动植物后续监管工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完善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水平。
宁夏上个世纪80年代初曾遭受外来有害生物侵害,致使凝聚着宁夏人民心血的防护林毁于一旦,教训极为惨痛。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避免外来有害生物的再次侵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警觉,采取积极的手段,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消除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需由境外引进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单/许可证中提出的检疫要求。引进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