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宁党办[2003]39号 2003年8月12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前段时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对省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意见》(宁党办[2003]5号),对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行为提出要求,取得了一定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领导同志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的意见,党委办公厅制定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省级领导干部(包括不在职的省级领导)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监督执行。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坚持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区党委决策。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同党中央和区党委相悖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不得放弃原则,做有损机关形象的事,不得为领导及领导的配偶,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领导干部安排与其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不得干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正执法,执纪。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尽职尽责地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及时、准确地完成领导和组织交办的公务.刻苦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言行端正,勤奋工作,作机关干部的表率。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向领导和组织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不得干预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党政事务,特别是干部选拔和人事安排,不得未经报告擅自处理应由领导本人处理的公务,不得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批示或答复问题,不得在传达领导指示时夹杂个人意见;不得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不得向领导同志提供假情况、假数据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