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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组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志愿到山区8县任教。今年,自治区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组织1000名青年志愿者到山区8县农村中小学任教,任教期限1至2年,任教期满后留去自由。毕业生任教期间,享受“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相关优惠政策。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报名并落实岗位。  
  (四)组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培训实习。对今年毕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7000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自治区和各市确定一批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组织在区内外进行为期一年的就业培训实习。其中自治区安排2500名(企业安排1800名,事业单位安排 700名),银川市安排1300名,石嘴山市安排900名,吴忠市安排900名,固原市安排400名,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区外各安排500名。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毕业生报名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负责落实培训单位,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培训单位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毕业生生活费。就业培训期间,培训单位和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毕业生既可在实习单位就业,也可在其他单位择业。
  二、制订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凡在山区8县(区)乡(镇)及以下工作 2、年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区内院校研究生的,实行在其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的优惠政策;报考区外院校研究生的,优先予以推荐。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就业。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期间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等方面与在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自治区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予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将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纳入自治区和各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渠道,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
  (三)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投入和支持。自治区筹措1000万元,对开展毕业生就业培训实习、毕业生志愿者到山区8县文教等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研究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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