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泄露土地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四)允许未经资格、资金审查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为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的;
(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时间,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钱物的;
(八)未进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情况告知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干预、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未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搞个人审批的。
第五条 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包括土地交易中心、招投标代理机构、土地拍卖机构、竞买代理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泄露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者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情况的,
(二)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接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有价证券,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严重影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采取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竞买人资格和其他有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