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纪检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党办[2003]31号 2003年7月11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土地交易中介机构,土地使用权申请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授权或者委派的人员。
第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而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
(二)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