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规定向学校擅自下达代收费任务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强迫、摊派中小学订购报刊、资料、书籍等,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中小学或个人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订购或向学生硬性摊派报刊、资料、书籍等,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中小学不按规定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或者不按照“收费公示制度”规定的内容执行收费,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中小学不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取学杂费及其他费用等,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中小学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的;
(二)代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公布、结算、多收不退的;
(三)以“赞助”、“补课”等名义要求学生,家长交费的;
(四)以制作“校服”、“运动服”等向学生多收费、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赞助、摊派行为。
第十条 中小学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或乱收费,用于提高教师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并责令退还所发的奖金、补贴,所发实物折价处理。
第十一条 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