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的重点包括:借款的合法性、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信誉和能力;项目可行性、还贷可靠性;反担保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评审会。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担保的项目,由审批人审批后予以担保。会议评审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和担保方案摘要,由评委签注书面意见后留存。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要加强贷后检查和分析,要与借款人、贷款银行、劳动保障部门、社区加强联系,掌握借款人经营情况,随时发现贷款使用和偿还中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担保代偿与追偿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止。
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担保机构收到贷款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机构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担保机构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贷款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未及时向担保机构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贷款银行未履行追索义务;
(三)贷款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未及时告知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造成贷款损失;
(四)贷款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社区采取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贷款银行应给予协助。必要时担保机构可向人民法院对债务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机构于次年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财政部门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