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利用省、市两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与贷款银行的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再担保,是指利用省级担保基金,由省担保机构对市担保机构在本辖区内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实施以实现省级担保基金对市级担保基金在担保过程中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担保基金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由本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担保基金的运作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省级担保基金运作机构;市级担保基金运作机构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向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市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省担保机构主要受理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及对市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