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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十三)加快省、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部局域网、计划生育广域资源网二级网络平台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党政干部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尽快实现省市县三级的联网,创建山西省人口网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从省到村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体系,逐步取消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统计的手工台帐,实现育龄妇女信息的计算机引导。要加强对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基础资料的分析研究,动态掌握育龄人群的生育节育变动情况、流动人口流入流出情况、基层人员报酬待遇落实等情况,用信息化提升基层计划生育的工作水平。
  六、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按照综合实施治理和分工协作的原则,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法定的行政部门和工作岗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的主体和程序,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务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层级执法监督和行风评议,主动纠正执法过错,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要坚持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清理整顿执法队伍。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申诉举报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要加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风建设,发动群众评议计划生育工作,不断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对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的监督。要认真贯彻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要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在计划生育收费问题上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的行政复议、执法检查监督和法律服务。要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经常性的计划生育执法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监督,定期接受人大代表对《条例》执行情况的视察和评议。要尊重和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利,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建立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社会的计划生育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救助服务。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省长、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行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市)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完成当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由属地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要把对各级党政正职、分管副职、主管部门正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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