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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应超过10元。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要相应增加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乡统筹费取消后,各地要按照省确定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计划生育资金的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要合理确定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结构,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特别是对群众优待奖励的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计划生育优待奖励统筹金。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二十)各级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各级的报刊、广播、电视要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要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人口文化大院、宣传品进村入户、座谈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新型的社会主义婚育新风,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科普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普法宣传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都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专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建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教学基地。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特别是对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放到村(居)一级。要加快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步伐,制定符合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和群众评议制度,实行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务公开。要大力发展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计划生育中心户,动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般不作为侯选人提名人选。要把人均指标作为衡量农村发展稳定、小康建设水平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把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评估村级领导班子和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机构和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重视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建设。在10-20万人口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般要核定行政编制12-14人。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额事业单位,一般要核定事业编制15-20人。在农村机构改革和税费改革中,要保留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1-2名行政编制的计划生育助理员。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是承担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全额事业单位,一般应核定事业编制3-5人。现在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生服务所的乡镇,应尽快建立计生服务所。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要实行“县管、乡聘、村用”制度,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3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同志担任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员,同时兼任村(社区)计生办主任,享受副村级待遇,2000人以上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多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其工资报酬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省、市、县(市、区)分别补助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员每人每月10元,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在行政村(社区)以及各类型企业、集贸市场和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都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在岗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要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成学习型部门。要在计划生育系统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深入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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