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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改进和完善生育管理。要改革现有的生育管理制度,制定科学规范、快捷便民的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审批制度。要取消一孩生育的审批限制,取消晚婚的政策限制,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进行管理。允许育龄群众在依法结婚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不得附加任何限制。要建立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管理制度,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童鉴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农转非计划生育证明等计划生育法定证件的行政审批行为。市、县(市、区)政务大厅要设立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办证窗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在机关内部设立集中办证厅(室),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在《条例》规定以外自行另定政策。不准以完不成人口计划为由,限制公民的合法生育。
  (七)加强对城市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方案,继续推行属地化管理。要强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把社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立起来。要按照《条例》和《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149号令)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城建、房产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围绕办证、占地、租房、用工等环节,针对商贸市场、临街商户、出租房屋等不同类型流入人口的特点进行管理。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把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执法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要将流入人口的变动数量纳入测算本地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公告制度。要建立相关行政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的联系会议制度。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反馈制度。
  (八)加强对企业和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型所有制企业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依法落实生育节育、优待奖励和限制处罚等政策,做好在岗人员和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与承包(租)单位和个人签订承包(租)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要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内容。对与本单位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给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企业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搞好对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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