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自觉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育龄群众要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正确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三)坚定不移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稳定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胎生育。要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运用思想教育、说服引导和利益推动的办法,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要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要切实抓好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要发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表率和引导作用。要加强人口发展的战略研究。注重人口安全,积极解决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偏高和艾滋病、性病等问题。
  (四)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力度。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健全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党、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组织、领导、督促和协调。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关于国土资源、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类型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等都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领导制度或协调机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
  (五)有关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财政部门要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足额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管理和收养登记,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推进村(居)民自治,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农业和扶贫部门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予以优先扶持。教育部门要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的入学和升学优待政策。宣传、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医疗卫生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避孕药具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对其中超计划生育的,要在办理出生登记后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精神文明部门要把计划生育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其他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都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群众,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