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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03]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

  根据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条例》严格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规范人民群众的婚育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程,确保既定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
  (二)实施《条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依照《条例》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法制统一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同《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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