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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二)完善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一是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有条件的市、县可由政府投资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业企业拨付工程款。二是制定《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采取以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担保方式,制约和规范承包人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行为和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有效规避工程风险。首先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三是出台《培育与发展我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暂行办法》,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四是制定《山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五是制定《山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防止生产能力过剩而导致恶性竞争。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压级压价等行为,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强化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把好招标揽活关;要明确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严禁承诺垫资施工,把好合同签订关;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强化质量意识和工期意识,不给拖欠留下借口,把好施工过程关;此外要把好承包兑现关和内控机制关,有效防止工程款的拖欠。二是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开工后2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运用综合手段,加快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
  一是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对项目已经竣工,工程款未按规定时限付清的,或以往项目虽无拖欠,但新上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立项。二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帮助施工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三是积极发挥市场制约作用。银行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业主出具资信证明要严肃认真,发现抽逃资金问题的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银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降低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不为其项目发放贷款。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带动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也要依法行使职责,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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